一. |
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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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为期1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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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乙方归属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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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甲方的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并与乙方签订直销员合同,乙方应当归属于甲方的一个省级分支机构,在该省级分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直销活动,不得跨区经营。如果乙方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经营区域,需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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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只可在分公司管辖区域内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由服务网点为其提供售后服务工作。服务网点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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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得在未经建立服务网点的地区经营,也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直销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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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申请成为直销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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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满18周岁的人员; |
2、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
3、 |
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
4、 |
非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
5、 |
非直销企业正式员工; |
6、 |
非境外人员;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不得成为直销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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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甲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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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权监督乙方直销经营活动; |
2、 |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修改有关企业规定; |
3、 |
开设有关业务培训的课程,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甲方提供的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除甲方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
4、 |
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经甲方提出纠正意见,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减少支付报酬、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5、 |
在乙方从事直销经营的地区,甲方有权以其他方式销售甲方的产品; |
6、 |
甲方为乙方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后,如属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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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甲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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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应向乙方提示从事直销的风险,如实向乙方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报酬; |
2、 |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向乙方出示本企业经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3、 |
甲方保证乙方可以购买到甲方生产的全部在售直销产品; |
4、 |
甲方保证销售给乙方的产品的建议零售价与甲方店铺的零售价一致; |
5、 |
甲方对乙方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除外; |
6、 |
甲方应于每月20日向直销员发放上个月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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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乙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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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 |
2、 |
有权向甲方办理退货; |
3、 |
有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甲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
4、 |
有权向甲方举报其他直销员违规操作行为; |
5、 |
有权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随时解除本合同,60日后,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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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乙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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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乙方必须在与甲方(含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后从事直销活动; |
2、 |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提供的教育培训,接受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
3、 |
乙方应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 |
4、 |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履行清理双方债权、债务以及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
5、 |
乙方不得在与甲方解除合同后继续销售甲方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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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乙方规范执业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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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乙方在向消费者进行推销时,应向消费者出示直销员证和本合同; |
2、 |
未经消费者同意,乙方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
3、 |
成交前,乙方应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
4、 |
成交后,乙方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5、 |
乙方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必须在售货凭证上标明当地服务网点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
6、 |
乙方应当按照公司退换货制度的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 |
7、 |
乙方不得大量购买和囤积直销产品; |
8、 |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产品从事传销活动,禁止团队计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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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计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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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可能获得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的最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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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具体标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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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
2,000~49,999 |
50,000~99,999 |
100,000~299,999 |
300,000以上 |
支付比率 |
10% |
15%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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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退换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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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换货期限和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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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甲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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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购买直销产品超过30日的,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
2、 |
乙方的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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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对消费者实施了退货或赔偿后,根据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补偿;如乙方超出本合同规定退换货的条件办理退货或赔偿手续,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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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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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的财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时,计算应纳税额,甲方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2、 |
计算应付报酬:根据《公司的直销员计酬制度》计算直销员当月报酬; |
3、 |
代扣个人所得税:每月发放报酬时,公司财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向直销员发放核对表以便正确核对,有疑问或计算有误时及时修改; |
4、 |
代缴所得税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上缴,由公司财务人员向所属地区地税局申报并足额缴纳,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同时会计作相应记帐处理; |
5、 |
直销员新加入时,应当向公司财务人员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 (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 |
6、 |
计算依据及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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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合同终止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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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乙方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乙方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 |
2、 |
甲方可在乙方不遵守公司规定及推销合同规定时与乙方解除合同; |
3、 |
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将直销员证书交回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由公司统一收回,并报商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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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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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2、 |
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 |
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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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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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 |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3、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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