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
一般退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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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费者或直销员自购买全美世界(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
2. |
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为其办理退换货。 |
3. |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退货时,公司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或直销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退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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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质量问题退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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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费者或直销员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到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
2. |
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在接到消费者上述退换货要求,证实直销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自确认质量问题存在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为其办理退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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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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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费者或直销员不能出具发票或售货凭证,以及发票或售货凭证不符合开具要求的,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
2. |
产品包装破损或已开封,无法再次销售的(产品本身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
3. |
所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与拟退换货的产品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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