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美(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公司申请直销经营许可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三、 公司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用途,并承诺不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四、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查询公司保证金账户。
   
五、 公司开始运营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公司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公司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 公司保证金金额保持在公司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公司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公司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公司保证金:
 
(一) 无正当理由,公司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 公司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 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八、 直销员或消费者可以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直销员或消费者提出上述要求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保证金支付后,公司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水平。
   
九、 公司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公司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十、 全美世界(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愿意接受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监管。



全美世界(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